判了!湖南一地2名“外嫁女”全额享受拆迁款
判了!湖南一地2名“外嫁女”全额享受拆迁款
判了!湖南一地2名“外嫁女”全额享受拆迁款土地征收补偿事关村民(cūnmín)切身利益
但“外嫁女”群体(qúntǐ)常因村规民约
传统观念等因素被排除在(zài)分配之外
近日,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(yuèyánglóuqū)人民法院审理的
两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(chéngyuán)权益纠纷案件
为(wèi)“外嫁女”及其家庭撑腰
有力(yǒulì)保护了村民合法权益
成员资格未“买断” 补偿权益受保护(bǎohù)
胡某英(yīng)的户口自(zì)出生起便登记在岳阳市岳阳楼区郭镇乡某村组,胡某英长大成年后(hòu)嫁给了外村人,仍长期居住在该村组,亦未随丈夫加入其它集体经济组织。在2006年农业税取消前,胡某英每年按时足额缴纳农业税、完成送粮任务,始终认真履行(lǚxíng)村民义务。
2004年,郭镇乡某(mǒu)村组村委会为解决出嫁女性补偿问题,经村民代表开会(kāihuì)协商,给予胡某英(yīng)6000元一次性补偿,并约定此后不再涉及任何补偿。2023年,该村组土地被征用,组里按惯例发放土地补偿款,胡某英一家四口(sìkǒu)却分文未得。多次沟通无果后,胡某英将相关方诉至法院,要求享有(xiǎngyǒu)同等补偿权益。
庭审中,被告辩称案件(ànjiàn)属行政纠纷,法院不应受理,且胡某英的成员身份已通过6000元补偿(bǔcháng)款“买断”。法院明确回应,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属于法院受理范围,认定村民成员资格是司法(sīfǎ)职责。
承办法官指出,判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需考量户口、土地依赖程度、权利义务关系三要素(sānyàosù)。胡某英一家(yījiā)户口在村、长期居住(jūzhù)生活且(qiě)履行义务,符合成员条件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(zǔzhīfǎ)》明确列举的丧失成员身份情形中,胡某英一家均不在列,“买断(mǎiduàn)” 说法(shuōfǎ)无法律依据。但需要注意的是,胡某英此前领取的6000元补偿款需依法返还。最终,法院判决确认胡某英一家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补偿权利。
村规民约不得(bùdé)剥夺 “外嫁女”集体经济权益
刘某甲自幼生活在岳阳市南湖新区龙山管理处某村组,户口从未迁出(qiānchū),且是家庭土地(tǔdì)承包经(jīng)营权共有人。因家中长辈年(nián)迈残疾,经村民同意,其丈夫胡某户口迁入。婚后,儿子胡某垚也落户于此。2018年,村组出台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,对特殊人群权益作出规定。
2023年,在(zài)是否分配补偿款的村民(cūnmín)票决中(zhōng),因刘某甲(jiǎ)“外嫁女”身份,多数村民不同意其一家参与分配。刘某甲一家表示,自2022年起,四次未获得土地补偿费,共计51900元。为讨回公道,刘某甲一家将村组诉至法院。
案件审理的(de)焦点在于刘某甲一家是否具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,以及村组剥夺其补偿权益(quányì)的决定是否合法。法院经审理查明,刘某甲婚后生活重心仍在村组,未在外地获得其他生活保障;胡某经村民同意落户,未享受原户籍地(hùjídì)及城市居民社会保障权益;胡某垚自出生落户村组,未加入(jiārù)其他集体经济组织,三人符合成员认定条件(tiáojiàn)。
而村组以“外嫁女”身份排除刘某甲一家权益的做法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(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)村民(cūnmín)委员会组织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(nóngcūntǔdì)承包法》中关于保障村民合法财产权利(quánlì)、男女平等承包土地权益的规定,应属无效。法院判决确认村组相关意见(yìjiàn)无效,判令村组十日内向刘某甲一家支付51900元土地征收补偿款。
岳阳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(bóhuíshàngsù)
1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(chéngyuán)资格如何认定?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》及相关司法解释,判断村民是否具备(jùbèi)成员资格,需(xū)综合考虑户口登记、是否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、与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形成稳定权利义务关系(guānxì)等因素,而非简单(jiǎndān)以婚姻状况或村规民约判定。
2、村规民约能(néng)凌驾于法律之上吗?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(cūnmín)委员会(wěiyuánhuì)组织法》明确规定,村规民约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(de)决定,不得与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,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。任何以(yǐ) “外嫁女”“上门女婿” 等身份排除(páichú)村民合法权益的规定,均属无效。
3、遭遇不公,如何(rúhé)维权?
当(dāng)村民认为自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受到侵害时,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注意保存好户口登记、土地承包合同、履行村民义务证明等相关证据,通过(tōngguò)法律(fǎlǜ)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无论是“外嫁女”还是其他(qítā)村民
就应(yīng)平等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
来源: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(fǎyuàn)


土地征收补偿事关村民(cūnmín)切身利益
但“外嫁女”群体(qúntǐ)常因村规民约
传统观念等因素被排除在(zài)分配之外
近日,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(yuèyánglóuqū)人民法院审理的
两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(chéngyuán)权益纠纷案件
为(wèi)“外嫁女”及其家庭撑腰
有力(yǒulì)保护了村民合法权益
成员资格未“买断” 补偿权益受保护(bǎohù)
胡某英(yīng)的户口自(zì)出生起便登记在岳阳市岳阳楼区郭镇乡某村组,胡某英长大成年后(hòu)嫁给了外村人,仍长期居住在该村组,亦未随丈夫加入其它集体经济组织。在2006年农业税取消前,胡某英每年按时足额缴纳农业税、完成送粮任务,始终认真履行(lǚxíng)村民义务。
2004年,郭镇乡某(mǒu)村组村委会为解决出嫁女性补偿问题,经村民代表开会(kāihuì)协商,给予胡某英(yīng)6000元一次性补偿,并约定此后不再涉及任何补偿。2023年,该村组土地被征用,组里按惯例发放土地补偿款,胡某英一家四口(sìkǒu)却分文未得。多次沟通无果后,胡某英将相关方诉至法院,要求享有(xiǎngyǒu)同等补偿权益。
庭审中,被告辩称案件(ànjiàn)属行政纠纷,法院不应受理,且胡某英的成员身份已通过6000元补偿(bǔcháng)款“买断”。法院明确回应,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属于法院受理范围,认定村民成员资格是司法(sīfǎ)职责。
承办法官指出,判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需考量户口、土地依赖程度、权利义务关系三要素(sānyàosù)。胡某英一家(yījiā)户口在村、长期居住(jūzhù)生活且(qiě)履行义务,符合成员条件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(zǔzhīfǎ)》明确列举的丧失成员身份情形中,胡某英一家均不在列,“买断(mǎiduàn)” 说法(shuōfǎ)无法律依据。但需要注意的是,胡某英此前领取的6000元补偿款需依法返还。最终,法院判决确认胡某英一家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补偿权利。
村规民约不得(bùdé)剥夺 “外嫁女”集体经济权益
刘某甲自幼生活在岳阳市南湖新区龙山管理处某村组,户口从未迁出(qiānchū),且是家庭土地(tǔdì)承包经(jīng)营权共有人。因家中长辈年(nián)迈残疾,经村民同意,其丈夫胡某户口迁入。婚后,儿子胡某垚也落户于此。2018年,村组出台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,对特殊人群权益作出规定。
2023年,在(zài)是否分配补偿款的村民(cūnmín)票决中(zhōng),因刘某甲(jiǎ)“外嫁女”身份,多数村民不同意其一家参与分配。刘某甲一家表示,自2022年起,四次未获得土地补偿费,共计51900元。为讨回公道,刘某甲一家将村组诉至法院。
案件审理的(de)焦点在于刘某甲一家是否具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,以及村组剥夺其补偿权益(quányì)的决定是否合法。法院经审理查明,刘某甲婚后生活重心仍在村组,未在外地获得其他生活保障;胡某经村民同意落户,未享受原户籍地(hùjídì)及城市居民社会保障权益;胡某垚自出生落户村组,未加入(jiārù)其他集体经济组织,三人符合成员认定条件(tiáojiàn)。
而村组以“外嫁女”身份排除刘某甲一家权益的做法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(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)村民(cūnmín)委员会组织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(nóngcūntǔdì)承包法》中关于保障村民合法财产权利(quánlì)、男女平等承包土地权益的规定,应属无效。法院判决确认村组相关意见(yìjiàn)无效,判令村组十日内向刘某甲一家支付51900元土地征收补偿款。
岳阳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(bóhuíshàngsù)
1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(chéngyuán)资格如何认定?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》及相关司法解释,判断村民是否具备(jùbèi)成员资格,需(xū)综合考虑户口登记、是否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、与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形成稳定权利义务关系(guānxì)等因素,而非简单(jiǎndān)以婚姻状况或村规民约判定。
2、村规民约能(néng)凌驾于法律之上吗?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(cūnmín)委员会(wěiyuánhuì)组织法》明确规定,村规民约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(de)决定,不得与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,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。任何以(yǐ) “外嫁女”“上门女婿” 等身份排除(páichú)村民合法权益的规定,均属无效。
3、遭遇不公,如何(rúhé)维权?
当(dāng)村民认为自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受到侵害时,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注意保存好户口登记、土地承包合同、履行村民义务证明等相关证据,通过(tōngguò)法律(fǎlǜ)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无论是“外嫁女”还是其他(qítā)村民
就应(yīng)平等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
来源: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(fǎyuàn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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